|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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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天力建材有限公司 上海华东建筑机械厂有限公司 广德云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上海华东建筑机械厂有限公司垫付款2,970,222.48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华东建筑机械厂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2,970,222.4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7年7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被告广德云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中被告***应当清偿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铜陵市天力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中被告***应当清偿的款项中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上海华东建筑机械厂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775元,由被告***、广德云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铜陵市天力建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鉴定费23,480元,由被告铜陵市天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4 |
| 发布日期 | 2021-11-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