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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海岸线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金山软件有限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3911838.36元; 二、被告深圳市海岸线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金山软件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4760000元; 三、被告深圳市海岸线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珠海金山软件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413748.89元; 四、驳回原告珠海金山软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034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94034元,由被告深圳市海岸线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