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凌源市松岭子镇人民政府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凌源市人民法院(2020)辽1382民初8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凌源市人民法院(2020)辽1382民初8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凌源市松岭子镇人民政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借款50,704.58元,并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贷款还清为止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三、驳回凌源市松岭子镇人民政府的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41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36元,合计3547元,由凌源市松岭子镇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8-30 |
| 发布日期 | 2021-10-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