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上海新马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新马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供其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查阅; 二、被告上海新马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供其自2016年4月2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原始会计凭证供原告***、***查阅;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上海新马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日期 | 2021-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