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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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乐市新河砂石料厂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2019)兵0501民初5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博乐市新河砂石料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94元予以退回。 |
裁判日期 | 2021-07-14 |
发布日期 | 2021-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