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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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屹锐德铸造模具有限公司 宁波市北仑鑫恒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宁波市屹锐德铸造模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市北仑鑫恒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模具材料款15163.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9元,减半收取89.5元,由被告宁波市屹锐德铸造模具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172元已由原告先行支付,该款应由被告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自动履行。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如义务人逾期未履行,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义务人应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07-23 |
| 发布日期 | 2021-11-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