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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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无锡市程历铸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无锡市程历铸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1185元及该款逾期付款损失(以11185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元,由被告无锡市程历铸造有限公司承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付,原告同意如被告未自愿履行的,本院不退,原告在执行阶段一并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3 |
发布日期 | 2021-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