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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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丰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丰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20)黔0303民初5178号判决; 二、成都丰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丰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十日内向***支付伤残补助金、医疗费等赔偿款共计119,180.32元; 三、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成都丰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丰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50元,***负担300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成都丰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丰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00元,***负担600元;成都丰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丰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成都丰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丰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8-19 |
发布日期 | 2021-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