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星艺联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北京中视北方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北京鹏达永利影视器材有限公司 北京腾意国际音频技术有限公司 能量(天津)影视文化交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能量(天津)影视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星艺联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款12万元; 二、被告能量(天津)影视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星艺联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利息损失(截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计为696元;以12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能量(天津)影视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星艺联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律师费2万元; 四、被告能量(天津)影视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星艺联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保全受理费2116元; 五、驳回原告北京星艺联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7元,由被告能量(天津)影视文化交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