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圳市永一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裕维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祥欣电路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深圳市永一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立亮丽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2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6月30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永一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押金1071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71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永一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租金损失143650元及利息(利息以14365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永一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06元,由原告深圳市永一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85元,由被告***、***负担4621元。原告深圳市永一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621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621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5-27 | 
| 发布日期 | 2021-11-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