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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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义乌普济骨伤科医院货物损失153110元。 三、驳回原告义乌普济骨伤科医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70元,由原告义乌普济骨伤科医院负担308元,由被告***负担3362元。 鉴定费1500元(原告义乌普济骨伤科医院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18 |
| 发布日期 | 2021-11-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