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玛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河北玛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45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12日至2017年4月11日的利息及借款服务费、2017年4月12日至债务清偿完毕止的利息、罚息,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借款服务费和逾期后的利息、罚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2元,减半收取计56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