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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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益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中铁中基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中基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铁中基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源市益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意向金10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标准,自2019年12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中铁中基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上述偿还责任的部分,由被告中铁中基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承担。 本案受理费15253.5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缴的20253.5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中铁中基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20253.5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5-13 |
| 发布日期 | 2021-11-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