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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国医堂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焦作市国医堂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325120.7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0元,由被告焦作市国医堂医院承担3088元,原告***、***、***承担112元,暂由三原告垫付,执行时被告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17 |
发布日期 | 2021-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