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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海西州民爆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酒钢集团甘肃兴安民爆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酒钢集团甘肃兴安民爆器材有限责任公司阿克塞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海西州民爆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酒钢集团甘肃兴安民爆器材有限责任公司、酒钢集团甘肃兴安民爆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4556420.70元。

二、驳回原告酒钢集团甘肃兴安民爆器材有限责任公司、酒钢集团甘肃兴安民爆器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146.0元及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海西州民爆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23
发布日期 2021-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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