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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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河南天冠纤维乙醇有限公司向原告南阳市丽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3737488元及利息,第一笔利息,以2086666.7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第二笔利息,以789333.2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3年9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第三笔利息,以21537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第四笔利息,以21537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4月15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第五笔利息,以21537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第六笔利息,以21537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4月15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第七笔利息,以373748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19年8月2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75元(已按减半处理),由被告河南天冠纤维乙醇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0 |
| 发布日期 | 2020-04-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