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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嘉兴鼎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嘉兴鼎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9402.41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及违约金(资金占用费及违约金以9402.41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3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嘉兴鼎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5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保全申请费170元,合计22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7-06
发布日期 202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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