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台州人雨玻璃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台州人雨玻璃有限公司货款221695元,并赔偿自2021年7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25元,减半收取2312.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8-12 |
| 发布日期 | 2021-11-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