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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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18620.1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4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13元,被告***负担4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13 |
发布日期 | 2021-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