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泰州高港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大泗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泰州高港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大泗支行支付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自2020年5月8日起至2020年9月20日止,按年利率10.8%计算;自2020年9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6.2%计算;扣除已给付利息6245.21元);被告***对上述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40元,减半收取计23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640元。 |
| 裁判日期 | 2021-09-21 |
| 发布日期 | 2021-10-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