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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
重庆市品牌学会
重庆富侨保健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孝昌县重庆富桥孝昌分店立即停止使用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第3959241号注册商标,拆除店内带有“富侨”等相同或近似标志的店招、门头及店内装潢并禁止在提供服务或对外宣传时使用上述标志;

二、被告孝昌县重庆富桥孝昌分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更改其字号名称,且更改后的名称中不能包含“富侨”字样;

三、被告孝昌县重庆富桥孝昌分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

四、驳回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负担800元,被告孝昌县重庆富桥孝昌分店负担2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9
发布日期 2020-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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