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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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盐城五洲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盐城五洲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五洲广场项目一期一、二栋3001-3040、3053-3123号商铺2016年9月8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尚欠租金706108元。 二、驳回原告盐城五洲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08元,依法减半收取8604元,由原告盐城五洲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300元,被告***负担530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盐城五洲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被告***负担3000元[被告***负担的诉讼费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本院缴纳并注明案号(附缴费通知),原告预交部分由本院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报请该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1-25 |
发布日期 | 2021-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