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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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 世纪长龙影视有限公司 浙江真言映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删除涉案作品; 二、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5000元及合理支出500元; 三、驳回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752元(已交纳),由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负担54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