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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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兴亚铝业有限公司 广西宏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广西宏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371712.51元予佛山市兴亚铝业有限公司; 二、广西宏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从2017年9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货款371712.51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逾期付款利息予佛山市兴亚铝业有限公司,息随本清; 三、***对广西宏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负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佛山市兴亚铝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广西宏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53.55元(佛山市兴亚铝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西宏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案件反诉费减半收取计4789.24元(广西宏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西宏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对佛山市兴亚铝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的受理费3653.55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其书面申请,本院退还予佛山市兴亚铝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31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