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普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重庆普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日解除双方签订的《商业(门面)租赁合同》; 二、被告重庆普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将綦江区XX号房屋腾空并恢复该房屋夹二楼墙体原状后交付原告***,并支付房屋腾退日前所产生的水费、电费、物管费(具体金额以正式票据为准)。 三、被告重庆普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2018年9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2日止的房屋租金共计56738元并承担违约金(违约金从2018年9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2日止,每月以5438.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分别按月计算); 四、被告重庆普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2018年8月3日起至房屋腾退之日止,以每月5438.3元为标准的房屋使用费; 五、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44元,由原告***负担544元,由被告重庆普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重庆普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以上费用原告***已经预交,被告应负担的部分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前述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4-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