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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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被告***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信用卡借款本金73701.52元、费用20110.13元及利息(本金及费用截至2021年3月14日。利息计算至2021年3月14日为3620.96元,自2021年3月15日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的标准计算)。 2021年3月15日后,被告***如有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的直接还款情形,可在执行过程中作相应扣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7 |
发布日期 | 2021-1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