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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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开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领创钣金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吉林开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长春领创钣金制品有限公司货款162,365元。 二、驳回原告长春领创钣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45元,由被告吉林开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539元,由原告长春领创钣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106元;保全费160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吉林开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27 |
| 发布日期 | 2021-1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