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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秀山县华洋矿产品有限公司、秀山维隆硅业有限公司、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秀山供电分公司、河南青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幽鱼贸易有限公司、长沙邦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重庆松藻电力有限公司汇票金额3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汇票金额30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从2019年2月8日起计算至付清前述票款时止); 二、被告秀山县华洋矿产品有限公司、秀山维隆硅业有限公司、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秀山供电分公司、河南青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幽鱼贸易有限公司、长沙邦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重庆松藻电力有限公司为取得有关拒绝证明的费用4000元; 三、驳回原告重庆松藻电力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1317元,由被告秀山县华洋矿产品有限公司、秀山维隆硅业有限公司、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秀山供电分公司、河南青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幽鱼贸易有限公司、长沙邦唐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经预交,被告在履行前述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