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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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五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正固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五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正固建材有限公司货款本金133196元,并支付从2017年1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五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正固建材有限公司鉴定差旅费1600元; 三、驳回原告重庆市正固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8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144元,由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五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该院预交上诉费,逾期不交纳上诉费或提交缓交诉讼费申请,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本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可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