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谯城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安徽谯城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939.21元,利息1960.99元,合计122900.2元;2019年12月31日以后的利息、罚息及复息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数额范围内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8元,减半收取计1379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合计254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31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