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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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速丰能源有限公司 上海华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伙投资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9)皖0321民初369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9)皖0321民初369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安徽速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465000元和利息(以146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9年5月24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12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07 |
| 发布日期 | 2020-04-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