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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道区利兴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 山东朋讯瀚元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二道区利兴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与山东朋讯瀚元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签订的物资租赁合同于2021年1月11日解除; 二、山东朋讯瀚元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二道区利兴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支付租金72,150.63元; 三、山东朋讯瀚元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二道区利兴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支付违约金,以山东朋讯瀚元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欠付租赁费72,150.63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1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 四、山东朋讯瀚元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二道区利兴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返还租赁物6米钢管共4200根、4米钢管共2082根、3米钢管共2162根、2.5米钢管共449根、2米钢管共400根、1.5米钢管共400根、转扣件2820套、十字扣件11930套、对接扣件2400套;如不能返还上述租赁物则向二道区利兴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赔偿经济损失638724.5元; 五、被告***对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驳回二道区利兴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84元,由二道区利兴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负担1876元,由山东朋讯瀚元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和***连带负担109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5 |
发布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