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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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2019年10月12日签订的《中银消费新易贷-乐享贷消费金融贷款抵押申请和使用合约》;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6790.99元并支付利息和滞纳费(2021年4月1日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及滞纳费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予以计算,即年利率15.4%计算); 三、被告***、***届时不履行本判决书第二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可与被告***、***协议,以被告***、***抵押的坐落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欠款额度的限额内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清偿;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203元。 五、驳回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3元,减半收取1267元,由被告***、***负担。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中包括此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7 |
发布日期 | 2021-1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