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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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象州县恒泰矿业有限公司 象州县政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象州县五象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变更象州县人民法院(2019)桂1322民初685号民事判决,将“被告广西象州县恒泰矿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象州县政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并按照月利率4.9‰支付2010年3月9日至2019年5月15日借款利息2700716元。以后利息按本金5000000元,月利率4.9‰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变更为:“上诉人广西象州县恒泰矿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被上诉人象州县政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并按照月利率4.9‰支付2010年4月9日至2019年5月15日借款利息2676216元。以后利息按本金5000000元,月利率4.9‰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二审案件受理费65705元,由上诉人广西象州县恒泰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9-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