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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象州县恒泰矿业有限公司
象州县政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象州县五象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变更象州县人民法院(2019)桂1322民初685号民事判决,将“被告广西象州县恒泰矿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象州县政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并按照月利率4.9‰支付2010年3月9日至2019年5月15日借款利息2700716元。以后利息按本金5000000元,月利率4.9‰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变更为:“上诉人广西象州县恒泰矿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被上诉人象州县政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并按照月利率4.9‰支付2010年4月9日至2019年5月15日借款利息2676216元。以后利息按本金5000000元,月利率4.9‰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二审案件受理费65705元,由上诉人广西象州县恒泰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09-25
发布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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