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湖北金石珍珠工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洪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湖北金石珍珠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5万元、利息1569300元及后期利息(以本金14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344元,由被告湖北金石珍珠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8 |
发布日期 | 2021-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