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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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三江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孝感市皓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孝感市华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孝感市华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湖北三江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2号楼下欠工程款11933160.7元及利息(以11933160.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1月3日起至本判决生效15日内止); 二、孝感市皓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湖北三江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4号楼下欠工程款8871221元及利息(以887122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1月3日起至本判决生效15日内止); 三、湖北三江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孝感市华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孝感市皓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欠的湖北三江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幸福秦苑1、2、3、4号楼工程价款享有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权; 四、湖北三江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孝感市华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交付幸福秦苑1号和2号楼完整的竣工资料; 五、驳回湖北三江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孝感市华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11290元,由湖北三江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1620元、孝感市华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4380元、孝感市皓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529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772元,由孝感市华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000元、湖北三江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772元。诉讼保全费由湖北三江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孝感市华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按其上诉请求计算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东湖支行,户名:湖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17×××69-1(注明预交上诉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7-12-14 |
| 发布日期 | 2020-04-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