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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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黑河市同兴煤矿 黑河市一五一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黑河市振兴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黑河市一五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查封、扣押、冻结黑河市一五一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市一五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黑河市振兴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黑河市同兴煤矿、***、***、***、***的财产,限额238496815.24元。以上保全措施,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10-21 |
| 发布日期 | 2021-10-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