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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黑河市同兴煤矿
黑河市一五一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黑河市振兴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黑河市一五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黑河市一五一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市一五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黑河市振兴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黑河市同兴煤矿、***、***、***、***的财产,限额238496815.24元。以上保全措施,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0-10-21
发布日期 2021-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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