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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变更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院(2015)阳城法执字第109号案的申请执行人。 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以下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21-10-19 |
| 发布日期 | 2021-11-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