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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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西资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资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江西资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00,000元及利息2,041,370.35元(计算至2021年8月1日),2021年8月2日后至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1.76%×1.3计算; 二、如***、***未按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如***、***未按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江西资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用于抵押担保的位于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住房(权属证书编号:赣资房权证鹤字第××号)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在2200000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731元,减半收取计20,365.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10 三十九条之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10-08 |
发布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