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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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丽水市敬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丽水市敬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1417.0元、2020年9月5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公共能耗费115.5元,合计人民币1532.5元; 二、驳回原告丽水市敬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丽水市敬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元,由被告***负担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09 |
发布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