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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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死亡赔偿金140 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 000元,合计180 000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死亡赔偿金374 604元、丧葬费15 925.2元、误工费1200元、交通费450元,合计392179.2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 178元,减半收取计5589元,由***、***、***负担828元,由***负担47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10 |
发布日期 | 2021-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