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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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雪桃产业协会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法院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起七日内,被告丽江市雪桃产业协会删除涉案作品,停止侵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丽江市雪桃产业协会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丽江市雪桃产业协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04 |
发布日期 | 2021-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