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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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湖北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上述应付款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5874元,由被告湖北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09 |
发布日期 | 2021-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