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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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京阳光康桥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2 000 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8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2000 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为984 000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截止至2021年1月22日的利息为13 044元); 三、被告北京阳光康桥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北京阳光康桥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 872元,由被告***、北京阳光康桥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北京阳光康桥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1 |
发布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