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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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仁怀市人民政府苍龙街道办事处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仁怀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损失11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二、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损失76323.44元、支付被告仁怀市人民政府苍龙街道办事处垫付款1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仁怀市人民政府苍龙街道办事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8-09 |
| 发布日期 | 2021-11-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