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法院 |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968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14900.00元,合计35458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6 |
发布日期 | 2021-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