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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968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14900.00元,合计35458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26
发布日期 2021-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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