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岛优牧民邦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
| 法院 | 莱西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支付青岛优牧民邦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欠款77297元; 二、***支付青岛优牧民邦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以77297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支付青岛优牧民邦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律师代理费6000元; 四、驳回青岛优牧民邦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6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8-30 |
| 发布日期 | 2021-1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