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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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松门支行 |
类型 | 支付令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支付令 |
法院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申请人***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松门支行贷记卡透支本金22500元及截止2021年3月31日分期摊入费用2323.37元,并支付自2021年4月1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分期摊入费用、利息的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 二、被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申请费14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05-21 |
发布日期 | 2021-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