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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溪市辉林木业有限公司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梧州分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偿还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梧州分中心贷款本金16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计算,以160万元为基数,暂计至2020年12月2日利息为167244.41元,此后利息、罚息按年利率15.4%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不履行上述债务的,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梧州分中心有权对被告***所有的座落于岑溪市名明都新城房产[不动产登记证明书号:桂(2019)岑溪市不动产证明第0022650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清偿第一顺序抵押权人后的余额部分优先受偿; 三、被告***、***、***、***、岑溪市辉林木业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87元,由被告***、***、***、***、***、岑溪市辉林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6 |
发布日期 | 2021-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