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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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阳欧圣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息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446628.89元,并以3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计算从2018年8月1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由被告贵阳欧圣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判决书规定的时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54元,减半收取4627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187元,由被告***、贵阳欧圣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4600元,原告***承担5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09 |
发布日期 | 2021-11-13 |